 “你们包装车间灌装场所的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设置在哪儿?”近日,笔者与执法人员到辖区某酒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在包装车间灌装场所没有看到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的表情开始变得凝重起来。
“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目前还没有设置。”面对询问,随行的车间主任神情紧张地回答道。
随着检查不断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包装车间一共有3个灌装场所,每个灌装场所之间用玻璃分隔,面积约10平方米,均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白酒灌装场所为什么不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继续追问。
“我们一直认为只有酒库才需要设置,灌装场所不容易出事,就没有设置。”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解释说。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你们都认真学习了吗?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应该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怎么还能抱有侥幸心理呢?”执法人员问。
“《判定标准》我们之前学过,但学得不够深入,对灌装场所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觉得不设置报警装置问题不大。”该公司安全环保部工作人员满脸通红地解释。
在此之前,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已多次组织辖区工贸企业开展专题培训,逐条逐项解读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判定标准》,明确要求各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完毕。
执法人员耐心地为该公司相关人员分析道:“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白酒储存量大、作业多,如果作业过程中白酒大量蒸发或发生白酒泄漏,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环境。未及时监测报警和处置且通风不良时,遇明火或静电火花很可能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此时,该公司相关人员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会根据规范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白酒灌装场所,限期整改问题隐患。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包装车间白酒灌装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帮助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编 后:
白酒类企业的灌装场所容易积聚可燃性乙醇蒸气,应当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与机械通风设施联锁。这样,当可燃性乙醇蒸气超标时,能及时监测报警并自动启动通风系统,将可燃性蒸气排出室外,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因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第八条第二项明确了“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判定标准》学习不够,对白酒灌装场所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心存侥幸、麻痹大意。企业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儿马虎大意,必须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